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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制訂中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施行,司法院於2007年5月28日完成「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草案,針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所訂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所涉卷宗文書資料,明訂相關承辦人員應為保密措施之相關規範。該草案重點如下:
.涉及營業秘密之文書,除當庭提出者外,應請提出人在收發單位人員面前將文書彌封,如有異狀,應記明其事由。收發人員於收受聲請狀後不得開拆,交由科室分文人員簽收。
.秘密保持命令之案件,以專用封套密封,另行分案,分由受理本案訴訟或證據保全事件之承辦股辦理。
.秘密保持命令卷證資料之存放,由機關首長指定專責人員保管,並應另備保管箱,以密鎖存放。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法庭錄音、電腦筆錄當庭製作備份,存放卷宗內證物袋,由書記官簽名及加註日期,原電腦筆錄內容及錄音於庭訊完畢後當場刪除。檢還營業秘密文件時,書記官應作成書面紀錄,交聲請人當場簽收發還。
.同一法院或他法院調借秘密保持命令文件須填寫調卷單,或以書面聲請,經承辦法官核准後,始得調閱。調閱與歸檔等流程均由書記官親自持送或裝入保密箱傳送。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秘密保持命令事件之文書資料時,須由書記官親自辦理,並送請法官確認閱覽、抄錄之範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文書資料,書記官應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第15條規定程序處理。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所涉裁判書類繕校時,應由書記官自行辦理,並持往用印,監印人員不得閱覽其內容。
.秘密保持命令事件附有營業秘密之卷宗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於歸檔專用封套封口,加註歸檔日期簽章,送檔案管理單位歸檔。檔案管理人員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視,不得開拆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本刊將持續追蹤該草案之制訂進度,供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