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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或專利優先權補正期間不得延展



申請專利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為專利法第28條第1項所明文。另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如未於4個月之補正期限內檢送優先權之證明文件,依同法第28條第3項,喪失優先權。商標法第4條針對商標優先權亦有類似喪失優先權之規定。

實務爭執之爭點在於逾越專利法第28條第2項之四個月補正期限,但在智慧財產局尚未駁回優先權之申請前,已提出優先權之證明文件,智慧局應否受理。往昔法院之見解並不一致。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680號2006判決則認為專利法第28條第3項既明文未於期限內補正優先權證明文件,喪失優先權,4個月補正期限後始補正文件,當然不合法。其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4號判決亦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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