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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立法院於6月14日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主要係對網路業者,在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或技術(例如P2P)供網友交換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並因而獲有利益之行為,明確規範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 詳述如下:

‧增訂第87條第1項第7款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增訂第87條第2項
前述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修正第93條第4款
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第97條之1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91條、第92條及第93條第4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1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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