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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特別股進行股份轉換及贖回之課稅規定


彭運鵾/楊曜準

公司間進行併購時,如採以發行特別股方式與被收購公司股東進行股份轉換,並約定於特定期間內收回特別股之併購方式,此二時點所分別產生之所得性質及課稅方式,財政部於96年2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函釋示如下: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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