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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3月6日公布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電視行銷,係指保險業以電視台為保險商品行銷通路,從事招攬保險之行為。

.電視行銷人員,包含電視主持人、製作人及講解販售商品者,均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至於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教育訓練、管理及獎懲等事宜,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辦理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之保險業應設管理電視行銷部門。保險業並應設立或指定專責部門,負責處理因電視行銷所引起之申訴案件。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若涉及使用電話方式招攬者,應依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應訂定電視行銷保險商品管理辦法,分別函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備查,以作為業務處理之依據。

.保險業之稽核部門應負責監督從事電視行銷所製播之節目。

.保險業以電視行銷保險商品所製播之錄影(音)應予側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側錄影(音)紀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2週。

.電視行銷人員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予以懲處。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有違反該注意事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並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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