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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
環保署統計賣場內用以包裝雞蛋、蔬果、魚肉、糕餅、麵包等食品之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製造材質包括保麗龍、PET、PVC及OPS等塑膠材質,用量每月約310公噸。為減少賣場塑膠類包裝用量,環保署於2007年3月28日公告「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自同年7月1日起,要求量販店及超級市場必須減少賣場內蛋類產品、生鮮食品及糕餅麵包等塑膠托盤或包裝盒及盛裝餐飲食品之杯、碗、盤、碟等容器之使用。
依據本公告規定,賣場內前述包材的使用量,第一年須減量15%,第2年則須減量25%,其後年度之減量率則視賣場達成情形檢討修正。賣場可採用不使用托盤或包裝盒包裝、減輕指定容器重量或改用紙製、植物纖維等替代材質等方式進行減量。
量販店及超級市場之經營業者應向地方環保局提報減量執行計畫,並依計畫內容執行,於年度結束後,應向環保局提報年度減量成果。至於違反本公告的處罰,若管制對象未達年度減量率、未提報減量計畫,或未提報年度減量成果,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