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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實務
為提昇專利審查品質及透明度,智慧財產局自2007年1月1日起推動專利申請初審案件檢附「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之新制度。但因2007年1月以後核發之部份審查意見通知函或核准審定書,並未檢附「檢索報告」,故智慧局於2007年4月17日公告說明該新制度於下列情況並不適用:
.已申請實體審查之專利申請案件,且於96年以前曾接獲初審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或修正通知函之案件 (因該等案件業經前案比對且於相關通知書(函)中載明與前案比對分析結果之審查意見; 該通知書(函)已具備「檢索報告」之功能)。
.申請案或請求項中具有下列任一情事者:
1.不符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者。
2.為專利法第24條各款不予發明專利者。
3.專利說明書發明說明未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技術特徵內容,導致無法瞭解發明內容者。(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4.所請為非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者。(專利法第22條)
5.所請與另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內容相同者。(專利法第31條)
6.不符發明單一性規定,經通知修正仍未補正者。(專利法第32條)
7.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非為兩個以上之發明,而為分割申請; 該分割案以不符分割之實體要件,經處分不准分割者。(專利法第33條)
於前述任一情況下,審查人員會先將違反專利法事項通知申請人,待申請人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說明書後,若可排除該等事項時,將於後續審定或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時檢附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未提出申復、修正或未排除下列事項時,則後續審定時不會檢附「檢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