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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反向混淆
後申請註冊或使用之商標,若與先申請註冊或使用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時,如有減損先申請註冊或使用之商標的識別性或有混淆誤認之虞時,即可能不會獲准註冊,甚至可能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如果後申請註冊或使用之商標反較先申請註冊或使用之商標有名時,則構成所謂之「商標反向混淆」,是否得獲准註冊,甚至不至於構成商標侵權,乃理論與實務均具相當爭議之問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認為,「商標反向混淆」不應援引作為後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註冊之事宜,並可能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商標反向混淆」乃相對於「商標正向混淆」之概念,通常係在先的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的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非常著名,此時在後的商標權人可能會讓消費者產生一種先商標權人所提供商標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的錯誤印象。雖然後商標權人並不是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但將使得先商標權人的商標價值喪失,並且影響該商標進入市場的能力。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商標反向混淆」之見解,是否會對商標侵權訴訟案件產生影響,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