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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於制式契約中加入概括債信不足事由之加速條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近日對各金融機構所使用之制式契約中之加速條款進行調查,並處罰多家金融機構。公平會所處罰之情形,除該等金融機構制式契約已明確違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中關於加速條款之相關限制規定者外,對於金融機構制式契約中含有「概括債信不足事由」加速條款之情形,公平會認為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關於企業不得有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規定,而予以處罰。惟公平會並未處罰若干其制式契約中亦含有「概括債信不足事由」加速條款,但僅與法人客戶進行交易之金融機構。

所謂「概括債信不足事由」加速條款,係指金融機構之制式契約中,載有如金融機構認為依相關事實,有保障其對客戶債權之必要時,金融機構得逕行主張對客戶之尚未屆清償期之債權立即全部到期之條款。因金融機構之制式契約內容並無法涵蓋所有導致客戶債信惡化之具體情形,該等「概括債信不足事由」加速條款實際上有其必要,故我國金融機構已普遍採用於其制式契約中。

由於公平會認定該等條款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未來金融機構勢必不得再於制式契約中加入此等條款,對於金融機構債權之確保,將有相當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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