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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擬修訂公平交易法以因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所引發事業間結合管制、水平聯合行為規範制度之變革,及各項法制上之修訂,茲簡述修訂重點如下: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

‧調整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限制競爭」章規範之行為類型除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外,新增「約定轉售價格行為及限制競爭之虞行為」,「不公平競爭」章規範之行為類型限縮為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為、營業誹謗行為及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提高獨占事業認定門檻,個別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20億元者,不列入獨占之認定範圍

‧明定個別事業單獨轉投資成立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者,免除申報結合義務

‧調整聯合行為之規範,增訂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並引進「寬恕政策」,明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主管機關尚未知悉或尚未進行調查前,主動供述案情並提供具體事證;或於調查過程中協助調查並提供具體事證,因而使主管機關得以順利完成調查者,可換取行政責任之減輕或免除

‧對限制轉售價格行為,明定採「當然違法」原則

‧刪除妨害營業秘密之違法行為類型,回歸營業秘密法規範

‧刪除與商品標示法重複規範之表示內容

‧修正限制閱覽卷宗之範圍

‧刪除仿冒表徵或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之刑罰規定

‧罰則內容之細緻化,區分不同違法行為類型分別規定不同之行政責任,並大幅提高罰鍰額度,最高可處新臺幣10億元罰鍰

‧明定不服主管機關之處分或決定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此外,為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單獨立法,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業將關於多層次傳銷之相關規定予以刪除。現兩法案已一併報請行政院審查,於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即將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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