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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換發股份予異議股東之處理



A公司與B公司決議合併,以B公司為消滅公司,B公司有反對合併之異議股東,於合併基準日時,該異議股東所持有之B公司股份將因合併而銷除,但是否得換發A公司股份,於實務上迭生爭議。

依據最高法院69年判決見解,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故股份之移轉效力,應自價款交付時生效。故對於異議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若於合併基準日尚未完成價款之交付,公司於合併時即應換發股份予該異議股東。

惟實務上若異議股東之股份已因合併而銷除,且經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是否應重新申請變更登記或公司應支付異議股東價款?經濟部為釐清此爭議,於95年12月21日召開會議,認為如重新申請合併之變更登記,則原核准之合併案處分應予撤銷回復原狀,但原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實際上已不復存在,實務上並無法回復原狀或再重新辦理登記。故經濟部決議參酌台北地方法院86年判決,認為應以公司支付異議股東價款之方式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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