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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實務
歐盟專利局日前建議修正相關專利實務如下:
‧針對2007年1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之歐盟專利申請案或自2007年1月16日後進入歐盟區域階段之PCT國際專利申請案,如該案件係以美國申請案(包含正式申請案或臨時申請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者,申請人無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歐盟專利公約2000年度修法內容將於2007年12月13日施行,修正重點包括:
1.據以提出申請之外文說明書類型
申請人得以英文、德文或法文(官方語文)以外之任何外文說明書提出歐盟專利申請案,並據以取得申請日。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算兩個月內提交由官方語文製作之說明書譯本。
2.無須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譯文本
申請人無需針對優先權證明文件提供英文、德文或法文(官方語文)譯文。然,若優先權主張與歐盟專利申請案之可專利性有關,歐盟專利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優先權證明文件之官方語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