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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機構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發明專利且應寄存生物材料時,申請人應於申請前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智慧財產局所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並檢附該寄存機構開具之寄存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辦。

依專利法第30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智慧局特委託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辦理「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之業務,期間為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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