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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舉發實務



依專利法第34條、第108條準用第34條及第129條第1項準用第34條規定,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2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智慧財產局於2007年1月25日公告,專利舉發人以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經舉發撤銷確定,依專利法第34條、第108條準用第34條、第129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申請專利者,僅須檢送申請書及舉發審定書影本及繳納證書費及續繳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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