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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法過渡時期商標異議期間之計算基準



民國92年11月28日現行商標法施行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定公告期間未逾3個月,適新法施行,於民國92年12月1日依新商標法逕行註冊,商標異議之3個月異議期間應如何計算,商標法未明文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22號判決認為商標既依新商標法規定取得註冊,應適用新商標法第40條規定,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計算異議期間,而非依舊法時期之「審定公告」之日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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