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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字體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書法字體是否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乃實務上極具爭議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認為創作人以毛筆書寫而成之「燒烤飯糰」,係以自創之字體,即「燒烤」二字有火之象形及「糰」以半圓之象形予以表現,足表示創作人個人書法神韻之獨特風格而具有原創性,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42號民事判決與前述判決持相同見解,認為該案件之「燒烤飯糰」書法字體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並判決侵權人應負擔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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