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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關於金融機構規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鑒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其營運涉及大眾存款戶及保戶權益,若持有少數股份之股東,利用委託書以取得公司經營權,恐影響金融機構之穩定經營,爰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針對金融機構於股東會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時,其委託書之使用加強管理。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選任議案時,其一般徵求人持股期間,由現行繼續6個月 以上提高為1年以上。
規定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擔任徵求人的資格門檻原則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股東。但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則提高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以上之股東。
惟為避免對市場產生過大衝擊,金管會就前述條文之訂定施行設有緩衝期自2008年1月1日始施行。於該等修正條文生效後,欲經由徵求委託書取得金融機構經營權或取得董事或監察人席次者,將受到近一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