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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王裕民

行政院衛生署95年10月31日以衛署食字第0950408995號公告預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應於個別產品之外包裝標示原產地,以供民眾選購食品之參考。原產地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公厘。進口食品應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我國「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其產地。如於外包裝已顯著標示製造廠地址(進口產品標示之廠址已包括國名)者,得視為已標示原產地,無需另行加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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