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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制定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6年11月24日制定「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明訂銀行業之廣告,不得為下列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表示「零利率」,而實際另收取具利息性質之其他費用。
利率與實際成交之利率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之程度。
未明示優惠利率適用之資格、期間、額度、負擔或其他限制。
表示「零開辦費」、「零手續費」或「零費用」,而實際另計收如徵信費、帳戶管理費等其他名目費用或訂有適用之限制。
未明示或揭露核貸上限之計算方式,致有引人錯誤者。
使人誤認旅行支票遺失或被竊可於一定時間內補發或獲得理賠,而實際訂有補發方式、地點或其他限制。
未明示持卡人「失卡零風險」之負擔條件。
使人誤認信用卡或簽帳卡「不預設消費金額」,而實際審查持卡人逐筆消費時有金額限制。
廣告之贈品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產地與實際不符。
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廣告之抽獎方法、日期與實際不符。
刊登廣告前,未查證供貨商所提供商品之內容、品質及效果,致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
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引人錯誤者。

此外,銀行業之廣告以比較方式為之者,亦不得對被比較事業之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銀行業之廣告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可能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受罰鍰之處罰或須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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