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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踐行先行通知義務時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年6月判決撤銷智慧局對於美國富士軟片電子材料公司專利申請案所為之「不予專利」處分。

法院在其94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中,認為智慧局雖已依專利法規定,於審定不予專利前踐行其「先行通知義務」,而於「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申請專利之發明已為引證先前技術文獻所揭露,然智慧局之理由甚為疏略,未就技術內容具體說明比對,亦未就各請求項逐項說明,導致申請人無從據以申復主張,此舉已違反「明確性原則」,對專利法保障專利申請人之申復程序權之立法目的,顯有未合。此外,法院更指出,智慧財產局遲至行政訴訟程序中方才就引證之先前技術文獻與各請求項逐一比對技術內容,已逾行政程序法第114條所定行政機關補正「理由不備」瑕疵須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之法定期限內為之,故其補正不能認為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前述判決中,再次宣示智慧局審查專利之「先行通知義務」、「說明理由義務」及「明確性原則」,更闡述專利申請人之「申復程序權」,對於智慧局處理專利審查行政程序時應履行之行為義務及對當事人程序權益之注意,提供重要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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