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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與豪華郵輪之著作權爭議


丁靜玟

摩天高樓與豪華郵輪皆為受人歡迎之觀光景點,但對其利用是否涉著作權,一般大眾常生困惑。智慧局日前再函釋指出,建築物係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一,倘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否則不能利用。又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或將建築物拍攝照片、做成模型等,皆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之重製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亦應得到該建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基於公益考量,針對建築著作,著作權法第58條明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二)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亦即,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方式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

例如101大樓為向公眾開放之建築,當觀光客以101大樓做為背景,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即合理使用規定範圍,應無違反著作權法與侵權的問題。關於豪華郵輪,因其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以豪華郵輪為特寫或當成背景拍照後製成明信片之利用行為,自無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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