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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建議各機關於招標文件訂明廠商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95年8月21日工程企字第09500317600號函指出,請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契約總價為原則;但機關得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損害賠償責任上限及其排除適用之情形(例如因廠商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智慧財產權等),並責成廠商或由機關自行辦理保險,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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