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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所之扣繳規定


彭運鵾

財政部於95年9月1日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釋示,自即日起,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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