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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正重點



保單審查新制於95年9月1日正式啟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8月30日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1號令發布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作業準則」),並於95年9月1日公布「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以資遵循。茲就作業準則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採負面表列方式以縮小審查範圍

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分為核准及備查二種方式。所謂「核准」係指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而「備查」係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得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15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設定核准審查期限機制

主管機關就應經核准保險商品之准駁,應自收齊申請文件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核復,並應於90個工作日內為決定。

對於保險業之獎勵機制

保險業符合一定條件,就特定經核准之保險商品得改為以備查方式為之。

強化消費者保護機制
1.保險業於保險商品送審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供主管機關查核。
2.主管機關對於相關簽署人員之違規情事,採記點及停止簽署之處分。
3.保險業應將保險商品、部分變更或停止銷售之保險商品依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規定格式、方式及期限,送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供主管機關監理之用或社會大眾查詢瀏覽。

保險業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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