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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法將修正放寬子銀行得進行長期投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近日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將予修正,恢復金控公司下子銀行之長期投資能力。使擁有銀行子公司之金控公司的資金運用更具彈性,並增強該等金控公司的併購實力。

銀行依銀行法74條,原本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包括銀行、票券、證券、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但投資額度不得超過銀行實收資本額扣除累計虧損後的40%;同時銀行也可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在主管機關核准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但投資額度僅為實收資本額扣累計虧損後的10%,且每一非金融相關事業最多只能投資其發行股數的5%。惟金控法實施後,因金控法36條明訂,銀行轉換設立為金控公司後,「銀行之投資應由金融控股公司為之」;亦即,銀行雖仍得依銀行法74條之1,投資有價證券,進行財務性投資,但如果涉及併購、長期投資,就必須由其所屬之金控公司進行。金控法實施3年多來,因而出現金控公司之子銀行不得為長期轉投資,但金控公司之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卻不受限的情況,造成以銀行子公司為主體之金控公司與其他金控公司間之不公平現象,引發諸多爭議。

因此,未來金控法為前述修正後,金控公司下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及證券子公司的投資行為,將回歸各產業相關法令之規定,不再因金控法而有不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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