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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於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召開第3次締約國大會通過京都議定書,明確規範38個工業國家及歐盟應在西元2008年至2012年間將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西元1990年排放水準平均再減百分之5.2。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所定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只針對簽署及批准之工業化國家生效,惟台灣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球總量近1%,可能成為下一波受規範之對象。為因應京都議定書,環保署於日前通過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規定國家能源、產業、運輸及住商政策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及調整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證,其溫室氣體年平均排放量應符合溫室氣體效能標準。
另溫室氣體管制採「總量管制」,經核配排放量的事業,實際排放不得超過排放額度,若因擴廠或設備變更,排放量超過核配量,業者須先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交易平台交易,取得足夠抵換的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將成為可交易之金融商品。
溫室氣體減量法將對高耗能產業如石化、鋼鐵、造船、水泥、金屬及電子業產生衝擊。相關產業應提升其技術以減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如無法提升技術而需透過交易取得二氧化碳排放量,則將增加其營運成本並降低其市場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