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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計算「解僱勞工」函釋



勞委會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計算「解僱勞工」認定疑義做出函釋,認為事業單位適用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新雇主依企業併購法對舊雇主之員工發留用通知,對於收到留用通知但表示不同意留用之員工,舊雇主雖應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但得不將其納入計算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勞工」人數;僅計算未收到新雇主留用通知而舊資遣的員工為適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勞工」人數。

至於事業單位不適用企業併購法而轉讓營業資產及員工,若新雇主仍比照企業併購法發留用通知,勞委會認為其不生企業併購法第16條留用員工之效力,僅係新雇主徵詢舊雇主員工是否有轉換雇主意願。故如員工表示不同意為新雇主提供服務,舊雇主仍應視有無法定事由資遣該等員工,該資遣人數應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勞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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