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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局上訴委員會判決



歐盟專利局上訴委員會日前作成一項判決,判決中指出:若所請發明為已知物質之新穎醫藥用途(亦即,第二醫藥用途),且其唯一特徵在於新穎投藥方式者,若該新穎投藥方式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即可取得專利。前述判決之理由在於:第二醫藥用途請求項僅保護化學物質用於製備藥劑之用途,而非保護使用該藥劑在人體/動物體中之醫藥處理方式,其並未違反歐盟專利公約第52(4)條所規範人體或動物體之治療方法不予專利之規定。前述判決與過去判決見解不同,其未來發展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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