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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日前作成判決,判決中指出:已知物質之新穎醫藥用途(亦即,第二醫藥用途)可為新型專利申請標的。前述判決之理由為:已知物質新穎醫藥用途本質上係屬限制物質保護範圍者,其不應被視為無法取得新型專利之方法請求項,而該視為經縮限的物品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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