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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法案
澳洲於2006年9月份通過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修正後內容主要包括如下:
醫藥品專利侵權之例外-為取得政府藥品上市之免責條款
學名藥公司若為取得政府核發上市許可目的而實施藥品專利者,無需負擔侵權責任;前述免責期間,涵蓋該藥品專利之全部有效期間。但,為取得國外上市許可所為之出口行為,其免責期間僅限於專利權人取得之藥品專利延長期間。藥品專利係指藥品物質本身或藥品物質之生產、使用方法或產物。修正後之免責條款不及於治療或醫學裝置專利。
先使用權
專利申請日(含優先權日)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先使用人),可繼續使用該專利而無需負擔侵權責任(先使用權)。先使用權之範疇包括「製造」產品、「使用」方法及「銷售」產品等,另,先使用人之先使用權可整體但不得部份移轉給第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