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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修正
智慧財產局目前正進行專利法修正工作,其中針對新式樣專利相關規定擬進行修正。目前討論中之修正重點如下:
將新式樣專利一詞修正為「設計專利」。
明訂設計專利之標的為: 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包含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應申請為原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申請衍生設計專利,於原設計專利公告後,不得為之。同一人不得就與原設計不近似,僅與衍生設計近似之設計申請為衍生設計專利。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2個以上設計,屬於同一設計概念及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整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於同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前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但其係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專利法施行後3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所將密切注意此一修法進展,適時報導供本刊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