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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額生產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商標法定有明文。但如果生產製造之商標商品的數量超過商標權人之授權數量,針對超額生產之部分,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乃實務上極具爭議之問題。
高雄地方法院85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及台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3921號刑事判決均認為超額生產之商標商品如果係為替換瑕疵品之備份,且該超額生產之數量或比例為業界慣例,則超額生產並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在該等案件中,針對高爾夫球相關配件及鉛筆等相關文具,具體認定授權生產製造數量的2%至3%為合理之超額生產比例,在此範圍內,不構成商標侵權。
不過,如果將超額生產之商標商品販賣,非供為替換瑕疵品之用,法院似仍有可能認定為商標侵權。另方面,為避免超額生產所可能衍生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之爭議,商標授權契約中宜明確規範相關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