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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應銷毀但未銷毀之瑕疵品不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權人為維護其商譽,對於不符合商標權人品質管制要求之瑕疵品,除商標權人自行以較低價格流通市面外,商標權人通常會自行或委請特定廠商將瑕疵品銷毀,避免不慎流通市面。然而,瑕疵品應銷毀但未銷毀,竟流通市面之情況,時有所聞。販賣應銷毀但未銷毀之瑕疵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見解相當紛歧。

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67號刑事判決認為經商標權人之同意將商標使用於商品上,無論商標權人事後有無同意販賣該商品,該商品既然並非未經同意使用商標之侵權商品,即使該商品為瑕疵品,販賣該商品並非構成商標侵權,不違反商標法第81條之未經授權使用商標罪或商標法第82條販賣未經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罪。

法院實務另一類似爭議,則是被授權商品未經商標權人審核通過前,即將商品賣出,是否超過商標授權範圍?如果雖未經審核,但商品規格及品質實際上均符合規格標準時,又為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認為授權契約如果並無未經送審通過,即不得使用商標之約定,則既經授權使用商標,授權契約有關商品之式樣及規格或品質之約定,即非限制使用商標之要件。因此,如未經商標權人審核通過前,即將商品賣出,並未構成商標侵權,僅為是否違反商標授權契約之問題。

商標權人授權使用商標,為維護其商譽,通常期待被授權使用商標之商品的品質應經特定之審核程序,或符合其品質管制要求,始同意商品流通市面,且通常會將其規格標準明載於商標授權契約。因此,如未經特定程序審核,或未符合規格標準,除經商標權人同意流通市面外,商標被授權人將未經審核通過之商品,或未符合規格標準之瑕疵品流通市面,無論是否為瑕疵品,似已超越商標授權範圍,應視為侵害商標權。不過,有鑑於目前法院實務於具體個案對於是否超越授權範圍或構成商標侵權之觀點仍相當紛歧,商標權人應格外注意商標授權契約之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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