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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程序審查基準修正



智慧財產局日前修正專利程序審查基準,並於2006年10月公告修正基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簡化簽章之程序審查

申請讓與登記、申請信託登記、申請提早公開、撤回、拋棄及申請審查中、未核准、異議、舉發等案之閱卷,由於其屬重要事項,且影響權利人之權益甚巨,因此,權利人之簽章,必須與卷存一致,如有不一致,智慧財產局局將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方式則有使其一致,或申請變更簽章,或以切結方式代替。其他類型申請事項,只要申請人於申請書上有簽章即可,將不再審核是否與卷存一致。

簡化舉發書證之程序審查

針對舉發書證,程序審查階段將不要求申請人必須檢附正本或原本,或影本必須證明、釋明。舉發書證如為外文本,除非被舉發人要求中文譯本或節譯本,程序審查階段亦將不要求舉發人補正中文譯本或節譯本。

明定影響申請日取得之情形

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新式樣專利,則以申請書及圖說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發明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發明專利說明書及必要圖式;申請新型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新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申請新式樣專利必須具備申請書及圖說。說明書內容至少必須載明發明說明(新型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圖說至少必須載明圖面。

釐清缺頁缺漏之法律效力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說明書有部分缺頁或圖式或圖面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前述情形係指發明專利說明書、新型專利說明書缺頁,導致完全無載明發明說明或申請專利範圍。發明或新型專利圖式缺漏(致完全無必要圖式)、新型專利完全無圖式、新式樣專利圖面缺漏(致圖說完全無圖面),而申請人於事後補正者,則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而言。

明定影響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之情形

發明專利以外文本先行提出者,如該外文說明書未載明發明說明及申請專利範圍,外文圖說未載明圖面,將影響申請日之取得。外文本並無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所訂缺頁或缺漏規定之適用。外文本如有部分缺頁或缺漏,但並非完全無上開情事時,僅需補正完整外文本,並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明定專利代理人死亡,委任關係消滅,後續處理程序

專利代理人死亡時,其與申請人間委任關係已消滅,申請人必須主動函知本局,另行委任代理人或自行辦理,始為適法。申請人如未通知本局,而該事實於本局已知悉者,將為以下處理方式:

1.申請人為本國人時:逕向申請人為送達,並說明本案代理人已歿,依法委任關係消滅,請另行委任代理人或改為自行辦理。另為兼顧申請人之權益,使事務所能即時提供申請人專業意見,另以副本送達代理人之事務所。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案件於答辯時,答辯函以副本送達申請人及代理人之事務所。

2.申請人為外國人時:由於本局原則上不對國外送達,因此,本局將通知代理人事務所,請轉知申請人,3個月內辦理另行委任代理人事宜。倘屆期未復,再逕行送達國外申請人,請其依法委任代理人。

放寬聲明事項之程序審查

聲明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及聲明生物材料專利申請案已寄存之事實,只要申請專利時,客觀上足以判斷申請人已具有聲明主張之意思,則視為有聲明主張,如申請人意思未明,本局將函請申請人補充敘明,至於聲明事實及應載明事項未齊備者,屬得補正事項。惟,聲明主張,必須申請時即聲明,不得事後聲明主張。

放寬圖式繪製方式之程序審查

如圖式不清晰或新型申請案之圖式係照片並非以繪製而成,程序審查將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將處分該申請案不受理。申請發明專利,圖式是否必要,依申請人主觀意思自行決定。惟,是否因此而影響專利要件,將於實體審查中審理之。

明定非法人團體得為舉發人

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得作為舉發人。至獨資之商號係由一個自然人出資之商號,其財產仍歸屬出資之自然人個人,不具獨立人格,亦非非法人之團體,其舉發仍以該自然人為當事人。

增訂第12章專利權管理

針對專利權之取得、專利權之維持、專利權之異動及消滅等相關事宜,增訂相關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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