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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攬廠商成員之變更,須受一定限制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09690號函,共同投標廠商於履約過程中變更成員,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以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者為限;變更成員之情形如影響原最有利標評選結果者,招標機關不宜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同意其變更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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