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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彭運鵾

財政部於今年6月5日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其與營利事業有關之重點如下:

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之公式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過去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依照促產、促參、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企併法等規定之免稅所得)

+(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免稅所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免稅項目之過去5年損失)

+(未來新增之免稅所得-未來新增之免稅項目之過去5年損失)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NT$200萬元)×10%

有價證券交易成本之估價,應採實際成本,或用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簡單平均法、零售價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計算之,並應與申報所得稅擇採之計算方法一致。

期貨交易所得之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但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辯認法。

應利事業如有應納基本稅額,得以國外所得稅額、留抵稅額,尚未抵繳之暫繳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之。但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營利事業如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基本所得稅額者,如稽徵機關所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就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至稽徵機關所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則應就所漏基本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自95會計年度起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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