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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
環保署業已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刪除污染行為人定義中「非法」之規定。
現行法僅就污染行為人因非法之污染行為造成之污染須負整治責任。修正草案將污染行為人之定義修正,以污染行為與污染的因果認定污染行為人,未來不論合法之污染行為或非法之污染行為,只要有污染事實就應負整治或賠償責任。
增訂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管理單位應每年檢測區內土壤及地下水狀況,並送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資訊公開化。
遭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之土地,當地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登記在土地登記簿上,以保障土地使用者知的權利及避免因買賣有爭議土地衍生困擾。
擴大費基。
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徵收對象以指定公告之化學物質為限,故偏重於向石化產品業者徵收。修正草案就整治費之徵收將不限於化學物質,徵收對象將擴大包括其他易肇污染物質如重金屬等。
刪除土地開發行為人同時提出整治計畫及土地開發計畫時,應繳納土污整治基金之規定,以增加土地開發行為人開發意願。
為保全土污法規定應繳納之費用能獲得求償,主管機關可以就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的財產進行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