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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意匠法修正



日本經貿工業部(METI)於2006年6月公布意匠法修正內容,修正後規定預計於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意匠專利保護期間將由現行自登錄日起15年,延長為自登錄日起20年。

現行意匠法針對資訊裝置之電子顯示畫面,僅於物件組成型態為不可或缺之設計,始提供保護(例:如電腦之開機畫面、液晶畫面手錶之時間顯示等)。依修正後規定,前述限制將予放寬,包含DVD播放機之計時畫面及行動電話之電話簿選單,均可作為意匠專利保護標的。

現行意匠法規定主意匠與關聯意匠應於同日提出申請,主意匠之部分意匠與主意匠亦應於同日提出申請。依修正後規定,關聯意匠與部分意匠可在其主意匠登錄公告前提出申請。

為避免申請專利之意匠於實施前遭他人竊用,依現行意匠法規定,申請人可於申請專利時,同時請求針對該專利採行保密措施,保密期間最長為自申請日起滿3年。依修正後規定,申請人亦可於繳納意匠專利第1年年費時,一併申請採行保密措施。

針對意匠專利申請主張排除新穎性喪失的申請期限,將從現行自申請日起14日內,延長為自申請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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