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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正
日本專利法業經修正,修正後規定將自2007年4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如下:
在首次官方審查意見書核發後,不論其是否屬終局審查意見書,申請人不得將業經審查之發明,修正為前述發明非屬單一發明概念之發明。
專利申請案包括2項以上發明時,申請人自核准審定書或最終核駁審定書郵遞日起算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當審查委員認為分割申請案中存有已於其他相關案件中曾通知申請人之核駁理由時,即便申請人針對非終局審查意見書提出申復答辯時,亦不得進行修正。
專利申請案係以英文本提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自申請日起14個月內提交其日文本。依巴黎公約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前項期限係指自國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14個月內。如基於日本先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者,該期限係指自日本先申請案申請日起算14個月內;若該日本先申請案亦係以英文本提出申請者,毋需提交該日本先申請案之日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