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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審查相關法規修正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有意針對現行專利審查制度修正如下:
接續申請案之申請以1次為限:依現行實務,申請人於其專利申請案核准或放棄前可提出接續案(CA)、部份接續案(CIP)、請求接續審查(RCE)、或接續審查申請案(CPA)之申請,且於該接續案核准或放棄前可提出另一接續案申請。依據修正建議,未來接續案提出申請之機會將以1次為限。
分割案僅能於母案領證或放棄前提出申請:依修正建議,申請人於分割案件之審查期間且在該分割案之母案已領證或放棄之情況下,將無法提出其他分割案。申請案經權項限制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後業經提出分割申請者,針對未予選擇之請求項尚未提出申請案者,申請人得儘速提出分割申請。
初步審查將限制審查之請求項項數:依修正建議,美國專利暨商標局於進行初步審查時,其審查範疇以獨立請求項10項、或包括獨立請求項之指定請求項10項為上限。針對已提出申請但尚未接獲美國專利暨商標局首次審查意見之申請案,如其獨立請求項少於10項,申請人應指定審查所應涵蓋之附屬請求項。
加速審查請求之限制:依修正建議,除因申請人之年紀、健康考量、與日本專利局合作之專利審查快速方案(PPH)等因素外,加速審查請求之效果將更受限制,即便是針對公眾利益重要發明申請案,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