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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6月1日訂定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辦理該等交易,其要點如下:
放寬避險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類型。
放寬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放寬投資結構型商品之限制。
強化保險業之風險控管措施及建立內部陳報機制,規定保險業應訂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設立獨立之風險控管單位、定期向董事會進行績效及風險評估報告及定期向金管會檢送稽核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