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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3月14日訂定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其重點如下:

電話行銷人員,仍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
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仍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為一人,年滿20歲,並以電話行銷中心外撥電話之對象為限。
人身保險業所銷售之商品以傳統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及傷害保險為限;財產保險業所銷售之商品以傷害保險為限。
應設置電話行銷中心,電話行銷人員進行電話行銷之過程與成交記錄應經要保人同意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
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限為免體檢及免告知之保件,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之健康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保險業對於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釋及處理。
保險業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保險法第149條及相關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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