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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加保前傷病導致之後殘廢事故,仍得請領殘廢給付



勞委會於95年5月18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勞保被保險人於實際從事工作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後,因加保前已有的傷病導致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事故時,得請領殘廢給付。至於被保險人加保前已有的殘廢,仍不予給付。如果在保險有效期間殘廢程度加重,則應扣除加保前原已有的殘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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