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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勞工加保前罹癌,之後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之行政命令違憲
勞委會過去以行政命令,限制勞工在加入勞保前若罹患癌症等特殊病症,於保險期間死亡,受益人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但司法院大法官於95年1月作出解釋指出,該限制違憲,應立即廢除。因為勞工參加勞保及所生的公法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給付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定。勞委會以行政命令性質的函釋,限制罹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勞工,必須在保險期間罹病,受益人才有權請領死亡給付,已經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限制,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