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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鑒於過去媒體上常刊載醫藥廣告,甚至非藥品廣告強調具有療效,誤導消費者並引發糾紛侵害消費者權益,因此,立法院於95年4月28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就媒體刊登未經主管機關核可的藥品廣告,大幅提高罰則。未來非藥商、媒體若刊登未經核准卻誇稱具療效的藥品,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限期通知改善仍刊播者,可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較現行最高罰款金額30萬元提高許多。此外,非藥品被發現對人體健康有疑慮時,媒體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立即停播廣告,並應保留廣告委託人資料6個月,且不得拒絕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資料。
另健康食品管理法自88年8月3日實施以來,各界一直有修法推動查驗登記雙軌制及提高相關罰則之建議。立法院於95年4月28日亦三讀通過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訂定健康食品定義 - 以宣稱行為定義健康食品,並將保健功效宣稱明定為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醫藥效能,且該類功效應經衛生署公告指定。
推行雙軌查驗登記制度 - 即除保留現行的個案審查制度,同時也開放產品規格標準查驗登記制度。即產品符合衛生署訂定之規格標準,即可通過,並可依據所定之功效宣稱訴求。此項措施預計將使得更多產品可取得健康食品許可。
提高違規宣稱罰責 - 將現行違反標示及廣告有關誇大不實的罰則從6-30萬元提高至10-50萬元,另將涉及療效部分更修正為40-200萬元。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健康食品許可證、廢止營業及工廠登記證。
加重傳播業者責任 - 延長傳播業者應保留委託刊播者資料之時間,從原來的2個月提高至6個月。另將接獲違規廣告通知之停刊時間從3日修為次日,違者將處12-60萬元,較現行條文處罰6-30萬元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