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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初審



立法院於2006年5月29日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初審,如未來立法進度順利,司法院應可按預訂時程,在明年3月正式成立智財法院。於初審過程中,針對草案第16條有關「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的聘任資格,因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見解,該條文將保留至院會時另作討論處理。

針對我國設置智慧財產財法院一事,司法院送交立法院之法案有二: (1)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草案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組織法草案之重點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職掌之審判事務,包括與智財權有關之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

原則上全國設置一所智慧財產法院,地點授權司法院選擇適當地點定之。必要時,司法院得視地理環境與案件需要,增設智慧財產法院分院,以符實際運作需求。

智慧財產權之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及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審判,由法官1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2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通常程序,由法官3人合議行之。

為提升專業審判效能,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來源應多元化,以吸引優秀人才擔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除曾任智慧財產法院法官者,已具備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外,曾任實任法官或實任檢察官透過遴選及研習之方式;律師、學者、曾辦理智慧財產業務之簡任公務人員則透過甄試及研習方式取得該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並授權司法院以命令訂定遴選或甄試審查委員會之組織、審查及研習等相關事項。

智慧財產案件常涉及跨領域之科技專業問題,爰於智慧財產法院配置專業之技術審查官輔助法官從事相關技術問題之判斷,並明定其官職等、任用資格與職掌。必要時司法院並得借調具備智慧財產專業知識或技術之人員充任技術審查官。

審理法草案之重點如下:

明定有關智慧財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案件範圍。

就智慧財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起訴、上訴及抗告,明定其管轄法院。

智慧財產案件之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者,法院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認為有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並設技術審查官迴避之規定。

為提升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審理之品質,明定排除民事訴訟法有關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中,涉及營業秘密事項,得不公開審判,並得限制訴訟資料及卷證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智慧財產民事及行政訴訟中,持有文書或勘驗物之當事人或第3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證據者,得處以罰鍰;必要時並得命為強制處分。

明定法院就智慧財產案件,得依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並對違反者處以刑事制裁,以兼顧訴訟之促進及營業秘密之保護。

智慧財產民事及刑事訴訟中,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原因之爭點,應自行認定,並排除相關法律中停止訴訟程序規定之適用。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審理中,法院為判斷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而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並明定其效果。

智慧財產民事及行政訴訟之證據保全程序中,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保全之實施時,法院得以強制力排除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就其要件應為釋明,其釋明不足者,法院應駁回之;又法院命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後,逾30日未提起本案訴訟者,法院得撤銷其處分。

本所將持續追蹤此一修法進展,並適時報導,俾供本刊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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