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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相關申請簽章審核處理原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06年4月28日公告「專利相關申請簽章審核處理原則」,自公告日實施,其重點如下:

申請人提出專利相關申請時,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書簽章;如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

審核簽章是否一致,是以申請人之簽章與其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時之申請書或委任書上所載簽章(「卷存簽章」)是否一致予以判斷;簽章有變更而辦妥簽章變更登記者,嗣後之審核以變更後之簽章為準。如有以切結方式代替變更簽章之情事,因未變更簽章,嗣後仍以卷存簽章為比對基準。

對於專利相關申請,基於申請內容對申請人權益之影響程度及以一般社會通念有無虛偽不實可能之考量,在申請人簽章與卷存簽章不一致時,智慧局將依下列方式審核:

1.申請讓與登記、專利權信託登記、提早公開、撤回、拋棄、閱卷(指審查中、未核准、異議、舉發案)時,申請人之簽章須與卷存簽章一致,如所檢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上申請人簽章與卷存簽章均不一致者,將通知補正與卷存簽章一致。惟申請人得申請變更簽章或以切結方式代替;為切結時,如專利尚未核准審定(或處分),僅需檢送申請人之切結書;如專利已核准審定(或處分),除申請人之切結書外,另應檢送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則無需檢附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變更簽章者,如專利尚未核准審定(或處分),僅需檢送證明文件或申請人之切結書。專利已核准審定(或處分)者,可僅檢送證明文件,亦可檢送申請人之切結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則無需檢附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3.針對其他專利申請事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上簽章,倘簽章與卷存簽章不一致者,無需補正。

4.代理人代理當事人提出專利申請時,於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意思表示,其效力及於申請人。準此,應由申請人切結之事項可由代理人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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