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之適用


丁靜玟

新聞紙、雜誌、廣播或電視常見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究竟該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有違著作權法規定,利用者常生疑義。為此,智慧財產局日前就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有關該條但書之適用函釋指出:

註明之主體:係指由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之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所委託註明之人所為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意思表示而言。非著作財產權人本人或其委託註明之人所為之表示,不發生該條但書禁止他人利用之效力。

註明之方法:著作權法未規定註明之方式、內容及位置,但應以客觀上已足以使利用人於利用某特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問題論述時,能明確知悉該特定論述業經著作財產權人禁止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方符該條但書之立法意旨。

明示之出處:利用人依該條但書規定利用他人之著作者,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因此,未符前述註明之方法與明示其出處,則仍有違著作權法之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