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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擬修訂公平交易法,以因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所引發事業間結合管制、水平聯合行為規範制度之變革,及相關法制上之修訂。茲簡述修訂重點如下:

事業結合管制部分: 為落實我國回應OECD秘書處對我國同儕檢視之評論,研議刪除以市場占有率做為結合申報門檻,惟仍保留維持市場占有率做為申報門檻之提案供大眾提供意見。另增訂個別事業單獨轉投資成立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對市場結構並無發生影響,無申報之必要。

參酌世界各國競爭法對聯合行為所採規範制度部分:(1)增訂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2)增訂主管機關得訂定對市場機能無實質影響,及其他聯合行為豁免條款之法規授權依據;(3)增訂違反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約定為無效,及違反聯合行為許可所附附款之法律效果;及(4)增訂寬恕條款,即聯合行為之參與事業主動向主管機關告密並協助調查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

約定轉售價格部分:參酌外國立法例,對約定轉售價格行為,有採「當然違法」或「合理原則」為執法標準者,惟似無定論以何者為優。公平會考量我國社經發展情況,以及實務執法所需,擬具甲案(即明文禁止約定轉售價格行為)、乙案(對並無造成限制競爭之虞之約定轉售價格行為,保留行政制裁介入之空間)二案進行討論。公平會並明定轉售價格限制約定無效。本條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收費亦準用之。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部分: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名稱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

區別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課處不同行政責任之規定:按我國公平交易法採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合併立法之體例,與目前世界多數國家所採競爭法體例並不相同,且並未區分不同違法行為類型,給予不同處罰,肇致公平會是否濫用裁量權限之質疑。爰依不同違法行為類型,參酌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目前裁處實務,分別就不同行為類型,分列行政制裁。

配合業務所需或其他法律變動而修正者:配合商標法修正草案將擴大商標保護範圍,及避免商標法與本法間對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商標商品行為之處罰規定輕重失衡,爰刪除本法對商標保護之規定。但新增將減損他人表徵之識別性或信譽,或攀附他人商譽,或積極榨取他人努力成果行為,納入規範。

刪除多層次傳銷之相關條文:因實務業務所需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單獨立法,遂配合刪除本法原有部分規定。

公平會已上網公開徵詢對修訂草案之意見,並將彙整公眾意見後,送行政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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