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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殊行業及特殊工作者之核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陸續指定管理顧問業、票券金融業、餐飲業、娛樂業、國防事業及信用卡處理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行業,其正常工作時間、例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不受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限制;並核定公告國際貿易業、信用保證基金、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及信用卡處理業為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特殊行業,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
下列工作人員陸續經勞委會核定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勞僱雙方得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信用合作社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